2.
依前案109司執俊字第74806號查封筆錄所載:本件土地法院於109年10月27日現場履勘時,據債權人、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373地號土地有平鎮區新光路四段198巷38號、20號建物,另有乙棟無門牌建物坐落及198巷道路;316地號土地上有一福德祠、雜草、雜木林、菜圃;372地號土地上有一水泥空地及無門牌鐵皮建物;366地號土地為一水泥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
據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所載:109/10/27查詢網址:http://sgw/epa.gov.tw/public/ContaminatedSiteMap/Default.aspx,本案土地距離該網址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最近約703公尺。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請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查詢本件標的有無前開情事,並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標的物之稅款除土地增值稅外由買受人負擔。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本件土地如有地上建物,其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拍定證明書。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