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3橋金職申179二

高雄市田寮區田寮段26-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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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7/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7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5
保證金:
15
總坪數:
380.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380.6 坪
總現值:
49.1 萬
拍後增值:
-25.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26-2地號,面積 2,847 m2,持分 1/12,1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35-1地號,面積 2,944 m2,持分 2985/36420,1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72-10地號,面積 14,956 m2,持分 1/24,3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33-4地號,面積 1,877 m2,持分 1/12,1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如備註欄所示。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6─2地號土地上面為雜樹林,且不臨路;35─1地號土地為門牌大坵圜2號建物前面之線道及兩旁之雜樹、龍眼樹;72─10地號土地為國道3號北上之橋下,為雜林;33─4地號土地為線道及兩旁之雜樹、龍眼樹。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6─
8.
72─10地號土地現況為雜竹雜樹,33─
9.
35─1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4)
1.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26-2地號
2,847 m2 × (1/12) × 390 元 - 15 萬元
= -5.7萬元
2.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35-1地號
2,944 m2 × (2985/36420) × 390 元 - 15 萬元
= -5.6萬元
3.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72-10地號
14,956 m2 × (1/24) × 390 元 - 35 萬元
= -10.7萬元
4.
高雄市 田寮區 田寮段 33-4地號
1,877 m2 × (1/12) × 390 元 - 10 萬元
= -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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