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臨路,該筆土地現出租予第三人黃啟耀作為養殖魚塭使用,租期自110年 10月16日至113年10月15日共三年,每年租金新臺幣100,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3.
前開第三人黃啟耀作為養殖魚塭使用之養殖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之暫編170建號建築物,有部分面積即其中18.66平方公尺占用第三人所有之
5.
546地號土地。暫編170建號建築物占用第三人所有之
6.
546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 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暫編170建號建築物及其增建部分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占用第三人所有之
8.
546地號土地,日後亦有 被拆除之風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13.
本件拍賣之526地號土地係土地法第106條所指耕地,且現出租予第三人黃啟耀作為養殖魚塭使用,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優先承買權之要件,則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土地承租人黃 啟耀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承租人黃啟耀於拍定後主張因與債務人間有租賃關係而得優先承 買權者,如拍定人對該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由主張沒有優先承買權之拍定人另循實體訴 訟程序解決。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