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人哥哥自住使用,樓梯間天花板及牆面 有漏水情形,屋頂有出租設置強波器,土地上另有種植園藝及竹筍園,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 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本件建物其主要法定用途為農舍使用,投標人除係建物共有人外,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應買時須檢具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最新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申請人房屋財產 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1.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審查,違反 者投標無效。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