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三合院建物一棟,部分土地為 空地,編號2土地為水溝道路及圍牆,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系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