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屋內有滲水及壁癌狀況,頂樓地磚有裂痕,另屋內有供奉神 像。實際使用情況請投標人及應買人審慎查明評估。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 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 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 無涉,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次拍賣建物有滲水及壁癌狀況,頂樓地磚有裂痕,投標人及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 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有壁癌及漏水為由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 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