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祥35179

台南市北門區三光里三寮灣34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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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7/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3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80
保證金:
16
總坪數:
9.8
坪單價:
8.2萬/坪
持分地坪:
7.6 坪
公告建坪:
9.8 坪
總現值:
7.7 萬
拍後增值:
-12.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增建坪:
9.8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2層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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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 207-14地號,面積 75 m2,持分 1/3,2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台南市北門區三光里三寮灣34號,建號 89,持分 1/3,60 萬
一層:44.96二層:46.02合計:90.98 陽台5.98平方公尺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
法院筆錄 (7)
2.
查封時,現場履勘,拍賣建物有人居住,放置日常生活用品,有家具裝潢擺設,水電正常運作。 二樓天花板有壁癌。一樓前門廊、後廚房為增建。現場無人可詢問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無車 位。債權人詢問鄰居,稱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中。上開建物現況,本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不 負擔保責任,拍定後不得以建物現況為由,聲請撤銷或賠償。本件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房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房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 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北門區 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 207-14地號
75 m2 × (1/3) × 3,100 元 - 20 萬元
= -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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