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現場履勘,拍賣建物有人居住,放置日常生活用品,有家具裝潢擺設,水電正常運作。 二樓天花板有壁癌。一樓前門廊、後廚房為增建。現場無人可詢問有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無車 位。債權人詢問鄰居,稱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中。上開建物現況,本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不 負擔保責任,拍定後不得以建物現況為由,聲請撤銷或賠償。本件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房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房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 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