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管理員稱債務人住美國,1年回來1~2次,112年12月有回來過,B2-14車 位出租予他人,但租約內容不知,係由債務人自行處理。另經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員警現 場查訪,社區總幹事表示屋主為債務人長期住在美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函復房 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行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 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14,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 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 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無嚴重漏水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 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 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