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30地號土地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 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六、拍賣之
8.
本件1635地號土地上另有果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1630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