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車輛無法到 達,對應空照圖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 交。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經南投縣調查站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本院前案即111年司執字第49169號拍賣公告上載「經調查該禁止處分登記目的為保 全追徵之刑事扣押」,本件標的拍定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 號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 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 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有關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則非執行法院得以干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並處理相關問題。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 效。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