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2年11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的土地車 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另於113年4月1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 本標的土地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 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 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 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 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 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 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 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8.
本件標的物按1~5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