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3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隔排水溝臨 路,現況種植水稻,債權人陳報土地使用情形不明,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 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8.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