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 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112年1月16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水上鄉和雲段 1456-
6.
1457地號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112年1月 16日稱,為債務人自用,據債務人黃照郎112年9月27日稱,建物為其居住使用、並做工廠廠 房使用、工廠未運作;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可點 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 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7.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112年9月27日履勘時債務人稱,有輕微漏水,有無上開 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9.
1450棟次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10.
拍賣之1449棟次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獨立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非在抵押權標的之範圍內,抵押權人對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請投 標人注意。六、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 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