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不臨路,其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建物未在拍賣 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除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6.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 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