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以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97332號路燈為基準,1231─1地號上地位於該路燈西方約5公尺處,1252地號位於該路燈東方92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25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荖芊坑路50─3號嵐天咖啡後方及西方15公尺處之2間鐵皮屋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應買人留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125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