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稻江路161巷17號旁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1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