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145巷18弄2號及8號門前之巷道及部分空地,空地現作為停車場使用,占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