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86年8月6日假扣押查封579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竹東藝術村」三樓半建物約24棟為第三人所有,嗣經本院於113年3月2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9地號土地部分為斜坡、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8.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