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113年3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一間無門牌之三層樓房屋,該房屋位於渣打銀行關西分行舊址(明德路21號)及門牌明德路25號民宅中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該土地上房屋門牌應為明德路23號,因房屋大門深鎖,無人可詢問房屋使用現況。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