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72地號土地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前開二筆土地均有部分土地作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部分土地上有果樹、植栽,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數棟占用,建物與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前開二筆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前開二筆土地均不點交。
8.
472地號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47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筆不動產之共有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書狀費未繳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