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測量後門牌號碼為南投縣國姓鄉福興巷16之1號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56建號)坐落於國姓鄉龜溝段
3.
470地號土地,債務人 曾于馨在場表示建物無出租、出借,無人居住,但偶爾會回來。建物坐落之土地是向地主承租。 建物有因地震受創,地上有裂痕,房間有漏水及壁癌,又因隔壁有龍眼樹,會有螞蟻進來等語。 乙標拍賣之建物,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15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本件乙標拍賣之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 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建物拍定後,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得提出符合前開法律規定之 相關證明文件聲明優先承買。六、本件乙標僅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建物占有使 用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 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 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 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