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由債務人自用,僅在假日回來居住,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另本件建物壁癌嚴重,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暫編2044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 34.06平方公尺,其中2.6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福安段492-1號)、7.8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福 安段491號)、0.0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福安段531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7月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 花蓮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 定。
9.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六、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