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 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據債權人稱:776地號土地臨光明東路部 分遭共有人占有,僅剩供人通行。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亦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trial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