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708─1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門牌號碼高碼二巷46號房屋,另708─1地號土地原為計劃道路。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現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又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債權人陳報稱708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門牌為高雄市鳥松區高碼二巷46號;708─1地號土地上原為道路用地,現為高碼二巷46號房屋門前增建。嗣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查封鳥松區高碼二巷46號(即326號建物)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陳黃0鑾在場。該屋屋頂有一屋突,三樓之一部分作為神明廳使用。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陳黃錦鑾稱該屋現無人居住使用,其偶爾會回來打掃整理,二樓有漏水之情形,且十幾年前曾發生過火災,一樓亦曾淹過水,惟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88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