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金拍 114彰金職平83二

彰化縣埔鹽鄉大義段790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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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4 ~ 2026/02/13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6
保證金:
4.6
總坪數:
29.1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29.1 坪
總現值:
14.4 萬
拍後增值:
-8.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段 790地號,面積 2,526 m2,持分 5/160,18.4 萬
2.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段 791地號,面積 556 m2,持分 5/160,4.2 萬
拍賣紀錄 (4)
1拍,2025/8/20,總底價 35.1萬,保證金 7.1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1拍,2025/9/17,總底價 35.1萬,保證金 7.1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2拍,2025/10/15,總底價 28.2萬,保證金 5.7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3拍,2025/11/5,總底價 22.6萬,保證金 4.6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0地號土地為雜林及空地;791地號土地為建物數棟。本件土地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拍賣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5.
如本標別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本標拍賣之
7.
791地號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8.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9.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10.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段 790地號
2,526 m2 × (5/160) × 1,500 元 - 18.4 萬元
= -6.6萬元
2.
彰化縣 埔鹽鄉 大義段 791地號
556 m2 × (5/160) × 1,500 元 - 4.2 萬元
= -1.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27
1拍 部分點交
27.4 坪 / 620 萬
2025/11/19
2拍 不點交
25.6 坪 / 48 萬
2025/11/25
2拍 不點交
62.4 坪 / 960 萬
2025/11/26
2拍 不點交
78.8 坪 / 28 萬
2025/11/25
3拍 不點交
35.8 坪 / 299.5 萬
2025/11/19
特拍 不點交
51.6 坪 / 315.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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