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具地政人員指界855地號其上有數棟共用門牌茅子埔37號房屋及無門 牌車庫、工寮占用,部分空地及巷道。856地號其上有門牌茅子埔37-
5.
37-7房屋及37號紅磚平房占用,部分其上有雞舍,在場 人稱該雞舍為其父親范阿桂即土地共有人所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 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 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 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8.
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