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所稱及據鑑價報告所載,8筆土地均無路可 達,僅能以航照圖及遠處眺望結果均為雜樹林且均未臨路。
3.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4.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或土地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 (含墳墓等)、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 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且大都是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
10.
83-2地號土地等7 筆,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 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 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1.
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12.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3.
如果有土地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 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 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5.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7.
9-4地號使用分區為森林區,使用地類 別林業用地;
21.
83-2地號土地等7筆使用 分區均為森林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此9筆土地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 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 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2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