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 分為臺北市北投區新興路64巷8號建物占用;46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 同巷5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0日函復稱
2.
461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1 431號使用執照(68建(北投)字第091號建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且於圖 面標示為「4m迴車道」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 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之通路,查本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遮蔽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 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 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無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