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
2.
2559地號土地均查無三 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 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
3.
358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
4.
2559地號土地均為 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 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