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3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時共有人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壹拾玖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1326建號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