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4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477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崎頂里青草2之22號)、部 分空地,476地號上另有鐵皮建物、短期作物雜草、雜物間;
4.
532地號為雜 草、雜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5.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 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6.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9.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2.
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買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應買人均不得異議。
1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4.
若有優先承買權人僅就其一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對其餘標的,仍應履行繳款義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