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4地號土地上有祠 堂、部分墳墓及雜樹。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另據民國114 年5月29日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無臨接道路,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及墳墓,建物及墳墓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 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 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及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8.
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