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種植雜樹,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地上作物均非本次拍賣範圍,且未臨 路,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使用分區係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之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宜林用地,允許 進行林業經營,但需符合林業相關法令規定,且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 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 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 制,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