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97-13地號土地為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 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兄在場稱為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但其所居住之63建號建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需經由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之長廊出入,惟63建號建物對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是否有通行權 存在,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如債務人之兄所述屬實,拍定後6 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除供63建號建物通行之長廊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 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