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種植甘蔗;本案指界時,據地政 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未臨路、難以進入,現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未臨 路、縣種植果樹,編號3土地汽車無法駛入,僅能以機車通行,其上有雞寮,上 開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 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5.
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