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明37968

臺南市官田區拔子林段209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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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5/1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6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40
保證金:
128
總坪數:
625.7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625.7 坪
總現值:
122 萬
拍後增值:
-51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許先生
許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創光電
地 址:744台南市新市區環西路二段2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 209地號,面積 921 m2,持分 1/2,16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 211地號,面積 946 m2,持分 1/2,16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 221地號,面積 2,270 m2,持分 1/2,32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11/5,總底價 800萬,保證金 160萬,坪單價 1.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種植甘蔗;本案指界時,據地政 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未臨路、難以進入,現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未臨 路、縣種植果樹,編號3土地汽車無法駛入,僅能以機車通行,其上有雞寮,上 開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 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5.
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 209地號
921 m2 × (1/2) × 590 元 - 160 萬元
= -132.8萬元
2.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 211地號
946 m2 × (1/2) × 590 元 - 160 萬元
= -132.1萬元
3.
臺南市 官田區 拔子林段 221地號
2,270 m2 × (1/2) × 590 元 - 320 萬元
= -25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26
3拍 不點交
32.9 坪 / 25 萬
2025/11/25
特拍 不點交
29.8 坪 / 17.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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