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為雜草雜木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