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門口堆滿大量信件,屋內堆滿雜物,顯無人 居住。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該建物部分占用同段320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 賣範圍,請買受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