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果樹、木瓜園及建物。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上有建物、鐵皮工寮、蓄水池、果樹及網室。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