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兄弟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 部標的一併買受。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