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地,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 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7.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六、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 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 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 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 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