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張志強等2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2建 物坐落,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編號
5.
2建物拍定後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縣田尾都市計畫區,編號1土地為農業區,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 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取得方式未定),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1.
本件土地、建物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 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