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4地號位於正義北路216巷42號前方道路(北側)至巷底(約84號)之巷道用地」。49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雙園段494地號土地,依72使字第307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063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既成巷道」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