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27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編號
2.
2土地其上有大義路40 巷9號、11號建物。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 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