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88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山里1之3號 建物東方,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962-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山里15-1號建物占 用,債務人胞姐在場稱建物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等語,1077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山里1之3號建物西南方,1015地號土地位於西方,其上均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1015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