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2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臨大甲區賢仁路,附近有 一個小廟(大甲有興祠),目前種植水稻。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位於大甲「社尾」一帶,交通條件及生活機能 稍差,對面約50公尺為「有興公廟」。地形近似梯形,地勢平坦,臨約3至 3.5公尺寬之私設農路。
4.
上開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5.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為「放領耕地」,相關注意事項請應買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