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 空地,部分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標的物為共有人使用。嗣本院114年履 勘,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標的物 不知何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花壇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