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1012地號土地現係道路。1013地號土地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座落。 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之1012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因無簡化 共有關係之必要,故10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10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對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 如下:
9.
101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 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即1 012地號及1013地號土地與521建號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 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 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