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楊謹豪在場,並表示房屋由另名債務人余麗 慧(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第三人蘇○吉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 日止,並稱房屋無需繳納管理費,無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房屋現出租予第三人蘇○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