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8月12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在場稱自住,無出租、無漏水或地震受創及非凶 宅。建物部分一樓後方廚房天花板、廚房前方牆壁部分均有油漆剝落情形。2樓樓梯間地板有一 長條裂痕,其餘屋況尚屬良好。據地政人員稱1樓前後方有增建,前方置放雜物,後方為廚房。 2樓前、後方有雨遮增建。3樓除屋頂突出物外,其餘均為增建。屋頂突出物後方做為房間使 用。前方置放雜物及晾曬衣服之用。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