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1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珠在場稱建物1樓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自11 4年2月2日起一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第三人邱○理在場稱建物2樓係基於租 賃關係占有使用,自114年1月1日起一年,每月租金6,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597建號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 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土地及建 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標的。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 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